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5-01-21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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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而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以及数据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第四条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科学依据和明确试验目,权衡受试者和社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质量管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

第九条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备案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管部门要求

第十条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应当伦理知识、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通过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临床试验方案;

(二)研究者手册;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书面材料;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宣传程序性文件(如适用);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六)基于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

(七)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八)主要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受培训和能够证明资格文件;

(九)试验医疗器械研制符合适用医疗器械质量管系相关要求声明;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研究者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足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风险程度试验预期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四)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是否适当、受试者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他人可能遭受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五)向受试者提供有关本试验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告知应当享有权利;受试者是否可以解知情同意书 内容;获取知情同意书方法是否适当;

(六)受试者入选、排除是否科学和公平;

(七)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临床试验相关伤害或者死亡,给予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八)对儿童、孕妇、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受试者保护是否充分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同意试验

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者予以否定,应当说明

第十四条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说明:

(一)主要研究者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名称;

(三)临床试验名称、、方法、内容;

(四)临床试验过程、期限;

(五)临床试验资金来源、可能利益冲突;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受益和已知、可以预见风险以及可能发生不良事件;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替代诊疗方法以及潜在受益和风信息;

(八)适用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临床试验不同组别;

(九)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且在临床试验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医疗待遇权益不受影响;

(十)告知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部门、卫生健康管部门或者监查、稽查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个人资料;

(十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能获得免费诊疗项目和他相关补偿;

(十二)如发生临床试验相关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或赔偿;

(十三)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相关息资料

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版本和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和日期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能够语言和文字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应当负责任内容

第十五条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二)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研究者报告本临床试验机构发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审查申办者报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他提供给受试者信息,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三)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临床试验方案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科学性、完整可能影响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文件、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备案条件,建立临床试验管组织架构和管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临床试验管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部门应当负责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信息系统中填报、管和变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包括临床试验专业、主要研究者等信息;负责在备案系统中在线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在伦理委员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组织评估该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资质并完成备案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制度,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全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实施、医疗器械、生物样本、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以及安全性信息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履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医疗处,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特性评估相关资源,确保具备相匹配资质、人、设施、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配合申办者组织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部门、卫生健康管部门开展检查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办者合同,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第四章 研究者

第二十四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备案;

(二)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试验医疗器械使用所要求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有临床试验经验,熟悉申办者所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资料;

(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设备,且有能力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和他关联事件

第二十五条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遵守

伦理委员会同意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在约定时限内,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二十六条主要研究者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要,授权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研究者,组织进行受试者招募和知情同意、筛选和随访;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和使用;生物样本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

(一)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

(二)参加申办者组织的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训,并在主要研究者授权范围内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三)熟悉试验医疗器械、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等,了解该试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四)充分了解并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职责;

(五)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防范以及紧急处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赫尔辛基宣

言》的伦理准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他提供给受试者信息;

(二)在受试者参临床试验前,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受益和已知、可以预见风险,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在知情同意书上应当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获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缺乏阅读能,应当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不应当强迫或者以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

(五)确保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未结束试验流程受试者,都签署新修订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对申办者提供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有管责任,应当确保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在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办者

同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生物样本采集、处、保存、运输、销毁等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治疗和处;当受试者出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研究者应当记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

第三十二条研究者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

安全性信息: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治疗措施;同时,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严重不良事件随访报告;

(二)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风险超过可能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第三十三条主要研究者应当对收到安全性信息及时

(一)收到申办者提供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他安全性信息时,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受试者沟通;

(二)收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第三十四条主要研究者应当按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展,及时报告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事件或者对临床试验方案偏离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严重或者持续违反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行为,应当书面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申办者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办者为境外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人,由代人协助申办者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质量管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

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记录、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等申办者质量管措施应当临床试验风险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发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

(一)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完成试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包括性能验证以及确认、基于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风险受益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二)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特性,选择已备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专业和主要研究者;

(三)负责组织制定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以及他相关文件,并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提供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当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权利和义

第四十条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伦理审查通过并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合同后,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完成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方可开始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以及筛选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负责组

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培训,如试验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技术指标以及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他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应当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并符合以

下要求:

(一)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规范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

(二)确定试验医疗器械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

(三)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信息,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标识,标明仅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申办者负责在规定条件下将试验医疗器械运输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五)对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回收试验医疗器械,申办者负责保存回收处置等记录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应当为受试者支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费用受试者发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损害或者死亡时,申办者应当承担相应治疗费用、补偿或者赔偿,但不包括研究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自身过失以及受试者自身

疾病进展所致损害

第四十四条申办者应当负责医疗器械试验期间安全性信

评估和报告:

(一)申办者应当在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7日内、获知非死亡或者非危及生命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后15日内,向参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报告,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和卫生健康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出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他提供给受试者息、以及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二)出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报告,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和卫生健康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申办者应当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责任,

制定监查标准操作规程,并选择符合要求监查履行监查职责:

(一)监查人数以及监查次数应当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复杂程度和参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数量相匹配;

(二)监查应当受过相应培训,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相关研究资料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信息、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相关件,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

(三)监查应当遵守由申办者制定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监查内容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对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依从性;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签署、筛选、随访、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和使用;生物样本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安全性信息报告;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申办者可以组织独立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稽查对临床试验实施情况进行稽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七条申办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遵

守临床试验方案,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守临 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应当终止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继续参加该临床试验,并书面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暂停、终止或者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有主要研究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部门、伦理委员会。

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报

第六章 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第四十九条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综合考虑试验医疗器械风险、技术特征、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第五十条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包含产品基本信息、临床试验基本信息、试验目、风险受益分析、试验设计要素、试验设计性论证、统计学考虑、实施方式(方法、内容、步骤)、临床试验终点、数据管、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规定、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定义和报告规定、伦理学考虑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应当临床试验源数据一致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报告一般包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信息、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方法、试验结果、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以及情况、对试验结果分析讨论、临床试验结论、伦理情况说明、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内

第五十三条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

第七章多中心临床试验

第五十四条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为多区域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内实施多区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申办者实施多中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应当确保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各中心均能

遵守临床试验方案;

(二)申办者应当向各中心提供相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的伦理性和科学性经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查通过后,参加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再对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同意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三)各中心应当使用相同病例报告表和填写指导说明,以记录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获得试验数据;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有书面文件明确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各中心主要研究者职责;

(五)申办者应当确保各中心主要研究者之间沟通;

(六)申办者负责选择、确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协调研究者,协调研究者供职医疗机构为组长单位协调研究者承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中心协调工作

第五十六条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该中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主要包括人信息、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信息、试验概述、病例入组情况、临床试验方案执行情况、试验数据总结和描述性分析、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质量管情况、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发生以及处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

第八章 记录要求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八条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任何观察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以患者为受试者临床试验,相关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

第五十九条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按照申办者提供指南,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病例报告表中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病例报告表中报告数据应当源文件一致病例报告表中数据修改,应当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如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应当经过可靠验证,具有完善限管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所采集电子数据可以溯源

第六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是用于评价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对本规范和药品监督管

部门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药品监督管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并作为确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依据

第六十二条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临床试验基本文件保存场所和条件,应当建立基本文件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完成或者终止后文件

第六十三条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确保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在保存期间完整性,避免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一)研究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妥善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 年;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全部记录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 年;

(四)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条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包括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设区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中心等非医疗机构

临床试验方案,是指说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设计、方法学和组织实施等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包括方案以及修订

临床试验报告,是指描述一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执行、统计分析和结果文件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每个受试者全部信息和数

研究者手册,是指申办者提供,帮助主要研究者和参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更好地解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资料汇编,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者基本信息、试验医疗器械概要说明、支持试验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概要和评价、可能风险、推荐防范和紧急处方法等

试验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对安全性、有效

性进行确认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

对照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作为对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

伦理委员会,是指由适当人组成独立的委员会职责是确保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得到保护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应当以书面签署姓名和注明日期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受试者,是指自愿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个人

公正见证人,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不公正影响个人,在受试者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他提供给受试者信息,并见证知情同意

申办者,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起、管和提供财务支机构或者组织

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员。

主要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

协调研究者,是指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由申办者指定实施协调工作研究者,一般为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能够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派专门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活动

稽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执行、数据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他方面进行监督管活动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要情形

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无论是否试验医疗器械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采取医疗措施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合险,如标签错误、

质量问题、故障等

源数据,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临床发、观察和活动原始记录以及经核准副本中所有信息,可以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等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自2022 51 日起施

终审:邹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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